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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咤商标注册相关事件分析

前不久,影片《哪咤之魔童临世》发售方北京市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申请了1818个与《哪咤》相关的商标logo,诸如此类吒儿、混天绫、龙王三太子等,这一个人行为造成了群众异议。做为众所周知的中国神话人物,“哪咤”并非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身造就的名字,若归入某一商业服务企业全部,公共性的文化艺术利益必定会因而损伤。实际上,公司高度重视商品商标logo版权法本无可非议,但若模糊不清了独享商品和公共资源网的界线弃社会经济效益于不管不顾,最后危害的還是公司自身。
从单独文化创意产品的视角看来,商标logo版权法不可以变成侵吞公共性文化艺术資源的“托词”。“雷锋”从不归属于某1个影视剧的发售方,“悟空”也从没在《西游记原著》《嘻游记》《东游记》中作出为了谁隶属的选择,“哪咤”本非“光源”发售的电影中第一次造就出的文化艺术品牌形象,为什么应以注册商标的方法将其纳入公司的独享文化艺术资产?因为商标logo具备唯一性和先占性,中国神话人物如果被申请注册成商标logo,其应用一定会被垄断性,显而易见有侵害公共性文化艺术資源之嫌。
其次,从公司自身看来,将公共性文化艺术資源列入本身文化创意产品之内,本就是说公司社会责任缺少的主要表现。1971年英国社会经济发展联合会就“公司社会责任基础理论”明确提出了“同心圆实体模型”,这一实体模型强调:“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说在保持其个人经济发展使用价值的一起确保其运行不侵害公共性的褔利”。发售整部《哪咤之魔童临世》影片是公司保持其个人经济发展使用价值的正当行为,但若将公共性文化艺术使用价值标记“哪咤”以商标logo的方式努力实现权益,则是侵害了公共性的褔利。公司若使“资产逻辑思维”替代“担当意识”超越独享与公共性中间的界线,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抛诸脑后,招来社会舆论的斥责。
另一个,从社会发展方面而言,光源这一举动有二点不当之处的地方。第一,从竖向看来,“哪咤”并不是“光源”的电影初次写作,这一品牌形象往往经久不衰变成民俗普遍广为流传的中国神话人物,其质粒载体是各式各样的文化艺术著作,身后是成千上万原创者的心力。从而想来,是不是“光源”在时下注册商标之事侵害了各代原创者的利益?第二,从横着看来,当今的整部电影的正在上映并不是完全是电影发行方的制做宣传策划,大量的还与大家心里一直以来的文化艺术印像和本人情结相关,就更为确认了“哪咤”这一文化艺术資源的“文化性”。因而,注册商标之事不单单是对别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将制片方和观众们对立面起來,对众多群众的体会视若无睹。
影视传媒公司的重任理应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精神实质根源和写作积淀,在新技术应用标准下写作出更为可以满足老百姓文化艺术要求、颇具时代特点的出色文化创意产品;而并不是妄图把中华传统文化資源作为合法财产,侵害公共性文化艺术利益并为此做为牟取暴利方式。只能满怀对公共性文化艺术資源不能侵害的敬畏之心心、得到启发的好奇心、承传弘扬的责任感,才能做到真正从出色民俗文化中吸取能量,写作出获得民心的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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